本文作者:访客

首案!“职业弹幕人”被罚10万,直播间好评还能信吗?

访客 2025-06-22 15:33:29 88014
首案!“职业弹幕人”被罚10万,直播间好评还能信吗?摘要: 直播间里,主播卖力吆喝产品,粉丝不断刷“弹幕”给“好评”,这是网络直播带货中交流互动的典型方式。然而,也有人看到了其中的...

直播间里,主播卖力吆喝产品,粉丝不断刷“弹幕”给“好评”,这是网络直播带货中交流互动的典型方式。然而,也有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做起了“职业弹幕人”的生意。

“职业弹幕人”是指通过操控虚假账号或者雇佣“网络水军”,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事先写好的话术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或交易数据,来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制造虚假流量的黑灰产从业者。

在短视频、网络直播中,怎样辨认“职业弹幕人”?消费者又如何避免落入他们的“话术陷阱”?

全国首案!“职业弹幕人”被罚10万元,你刷到的好评可能是假的,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6分钟

直播间刷评论造假被罚10万元

全国首案曝光“职业弹幕人”

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直播间销售一款果冻食品时,滚动评论区域内充斥着“7天暴瘦10斤”“喝酒夜宵也能瘦”等大量相似的夸张表述,并不断刷屏称该产品具有减肥功效。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四级主办陆楠介绍,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等技术手段,发现数十个账号IP集中分布于2个地址段,以场均50条以上频次高频发送该产品具有减肥效果的评论,最高单场发送弹幕300条以上。初步判定当事人涉嫌雇佣“职业弹幕人”发送虚假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

首案!“职业弹幕人”被罚10万,直播间好评还能信吗?

△直播间内滚动评论涉嫌造假

“从2024年5月开始,当事人雇佣第三人在其直播间评论区,大量发送该产品具有减肥效果的评论。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提供刷屏服务的第三人,将相关线索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陆楠表示。

据了解,此次查处的案件是直播电商领域“职业弹幕人”虚假宣传的全国首案,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与《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首次将“直播刷评”行为纳入“编造用户评价”的执法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本。

同时,该案件创新采用复合取证模式,通过解析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突破“职业弹幕人”账号虚拟化、交易隐蔽化的技术壁垒,为网络黑灰产案件证据链构建提供技术支撑。

陆楠进一步介绍,案件暴露出网络直播业态中“流量造假产业化”的管理盲区,倒逼平台完善实时反作弊系统,对净化网络消费环境、维护新业态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示范价值。

陆楠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时,要警惕绝对性话术和模板化好评,对“吃了一定能瘦、无效退”等绝对性话术和“哺乳期也能瘦”“喝酒宵夜也能瘦”等不符合常理的宣传,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购买的产品功效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平台客服进行投诉,也可以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首案!“职业弹幕人”被罚10万,直播间好评还能信吗?

△直播间标题内容夸大其词

警方:“职业弹幕人”若情节严重

需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北京的程女士去年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开设店铺卖网络课程。她告诉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由于新店没有流量,在朋友的介绍下,她找到了专门做刷单的人帮她起号。

“不只有刷单,完成一单还会给我的店铺做好评,会关注我的店铺增加粉丝。我可以跟刷单的人提前说,具体要评论什么内容,他们可以按照我期待的文字内容去评论,都是好评。”程女士说。

程女士称,与网络店铺留言评价相比,直播实时评价更具迷惑性。自己虽深知其中的门道,但在现实中作为消费者,还是免不了受其感染,情绪化消费。

作为传统电商刷单在直播电商领域的变种,“职业弹幕人”在各大社交平台已经屡见不鲜。

首案!“职业弹幕人”被罚10万,直播间好评还能信吗?

△短视频平台互动评论群内聊天截图

此前,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成功打掉了一个非法经营犯罪团伙,他们披着商贸公司的外衣,购买手机搭建机房,组织“刷手”,为某平台电商提供跟播互动,刷虚假好评增加人气,营造商家商品质量好、销量高的假象,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网安大队大队长程效伟介绍,警方在现场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7名、查获作案手机600余部、作案电脑3台,涉案金额达百万余元。

“公司老板招聘员工养号,一个人可以开5张卡,申请5个账号,之后再把卡注销掉,过段时间再去开卡再养号。每人操作30台手机,提前把话术输到输入法里,直播时直接按话术评论。最终,主要嫌疑人老板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程效伟提示,“职业弹幕人”不是简单当“托儿”,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本人获利2万元以上,或经营一定数额以上,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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