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二审维持原判登上网络热搜了,看看网友是怎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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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于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东京都中野区的公寓中被杀害。江歌当时在日本读研究生。据悉,江歌母亲诉刘鑫一案二审维持原判。具体是什么情况?蒋妈妈诉刘鑫案有什么最新进展?让我们和Tengyue.com·边肖一起了解更多。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12月30日,青岛中院对蒋秋莲与刘暖喜(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暖喜负担。判决书应当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双方二审争议的主要事实。

1.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鑫是否劝阻江歌报警。经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时许,陈世峰来到江歌、刘鑫的公寓对其进行纠缠。关于陈世峰造成的滋扰,刘鑫没有告诉滋扰是陈世峰,但江歌回复“无视”。刘鑫告诉江歌闹事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报警,刘鑫回复说“不要报警”、“我是非法来的”、“不要报警”、“我不想小题大做”、“我怕楼主知道”。根据双方微信沟通内容,足以认定刘鑫以“不想闹大”为由阻止江歌准备报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二。关于2016年11月2日晚刘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她回公寓。经查,江歌与刘鑫微信沟通的内容显示,江歌给刘鑫发信息询问情况,刘鑫在晚上11点13分左右回复“我没看到他,请等我一下,我挺害怕的”。见面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时05分,用以证明江歌收到刘鑫的信息后,半夜等了刘鑫50多分钟。一审判决确认了刘鑫要求江歌陪其回公寓的事实正确。

3.关于刘鑫作案时是否锁了公寓门。经查,在刘鑫第一次给日本警方打电话的录音中,刘鑫先用中文说了一句“把门锁上,不要骂(闹事)”。当警察问“门锁了吗?”刘欣回答:“是的,我进来了,但是姐姐。”在刘鑫第二次打电话给日本警察的录音中,警察问:“门锁好了吗?”刘鑫回答:“我现在被锁住了。是的,没关系,但是我妹妹有危险。”后来,警察说:“如果你看到警察,请开门。”刘鑫回答:“好的。”。在一审答辩中,刘鑫也承认“报案后,警察告诉他要锁好门,不要出家门,被调查人按照警察的意愿行事”。一审判决认定刘鑫在作案时将公寓门反锁的事实正确。

四。案发时刘鑫是否知道江歌受伤。经查,刘鑫第一次给日本警方打电话的录音显示,刘鑫当时大喊“但是我妹妹现在有危险”“我妹妹倒下了,快点”。在刘鑫第二次打电话给日本警方的录音中,刘鑫说,“现在情况很糟糕,请你们赶快,请救护车呼叫‘姐姐有危险’和‘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刘鑫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检方陈述:“那是我进入自己家后的几秒钟。突然,门廊的入口处传来一声“啊”的尖叫。那声音一定是江歌的。“根据邻居向日本警方报警的录音,报警称‘我家对面的房间里有女人的尖叫声’和‘有一个人气喘吁吁的声音’。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公寓外发生了严重的争执和冲突。一审判决确认刘鑫在犯罪时对江歌受伤的认识是正确的。

5.江歌是否谎称刘鑫怀孕并向陈世峰索要10万日元,陈世峰预谋杀人的对象是否是江歌。没有其他证据支持陈世峰在日本刑事诉讼中索要堕胎费的说法,也没有证据证明陈世峰的目标是江歌。二审中,刘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不予认可。一审判决确认刘鑫是陈世峰预谋杀人的目标。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三个。

一、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主张曾经与江秋莲有婚姻关系的案外人是江歌的继父,应当参加诉讼。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不将其追加为当然共同原告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应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的问题。本案中,陈世峰、刘鑫对江歌实施了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接触,也不存在共同过失。因此,陈世峰不属于必须参加本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判决不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刘鑫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任何人依法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不得同时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其保护自身权益的过错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江歌在日本因人身伤害死亡,江歌的母亲江秋莲有权依法向江歌死亡的责任人主张损害赔偿。

刘鑫和江歌是留学日本的同道好友;在时风与刘发生感情纠葛后,他又被跟踪、纠缠和威胁。他遇到了麻烦,向江歌求助。江歌热心提供帮助,接纳刘鑫与自己同住,并为他提供了一个安全的住处。刘鑫在被陈世峰骚扰时,进行了护送、劝导、保护等解救行动。根据刘鑫的求助行为和江歌的助人行为,可以认定两个在异国求学的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基于友谊和信任的、以求助和助人为内容的特定的民事法律援助关系。刘心江哥负有注意、救助和确保安全的义务,包括如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义务,以及共同防范和抵御风险的义务。

当刘鑫因陈世峰的骚扰和恐吓而陷入困境时,他向江歌求助,并被江歌接受,于是搬进了江歌的公寓,由此产生了江歌和陈世峰可能共同实施非法侵害的风险。在陈世峰的侵扰行为愈演愈烈、危险逐渐升级的形势下,特别是在陈世峰的恐吓之后,刘鑫已经意识到危险的紧迫性,但其没有如实告知江歌有关情况和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做好防范和防御准备,失去了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避免侵害危险的机会。刘欣受到了陈世峰现实的威胁。如果能主动报警或同意报警而不是阻止江歌报警,则可以借助公权力救济有效制止陈世峰的侵权危险。在陈世峰非法持刀伤人的紧急情况下,刘鑫将房门反锁,使江歌无法进入其公寓,失去了进入其公寓避免伤害发生或减轻伤害程度的机会。

据此,刘鑫作为侵权风险的介绍人和救助人,未尽到对救助人江歌的注意、救助和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被害明显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江歌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鑫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刘鑫作为危险的引入者,实施了违反注意、救助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侵害江歌生命权的损害后果。他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蒋秋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丧葬费处理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一审法院确认有证据支持的损失为1240279元。江秋莲要求赔偿上述损失是基于江歌死亡的后果,但刘鑫的行为只是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由于刘鑫是和江歌一样面临非法侵害危险的海外女留学生,虽然有帮助的义务,但帮助的能力有限。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事发经过、刘鑫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认定刘鑫承担49.6万元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努力把江歌抚养成人,送江歌出国留学。她倾注了很多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江歌在国外突然被杀,让江秋莲失去了中年的女儿。她受到了很大的精神打击,受到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应该得到安慰。刘鑫未能妥善处理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进一步加重了江秋莲的精神痛苦,加重了其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的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事后态度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20万元,符合案件实际。

法院认为,法律在世界上是安全的,道德对人民是有益的。生命权是一个自然人的最高个人利益,是法律和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刘鑫承担侵权责任,是依法作出的合法判决,也符合友好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江歌是被救助人,刘鑫是被救助人和侵权危险的介绍人,刘鑫未尽到对江歌的注意、救助和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法庭质证的证据。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人对救助人负有必要的注意、救助和安全保障义务,这不仅符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报恩为乐的内在要求。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刘鑫对江歌被害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再者,一审判决结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况,评价江歌的助人为乐行为,谴责刘鑫的奸诈行为,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这是司法审判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江歌被害,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是给各方增添了烦恼和痛苦。希望双方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综上,刘鑫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青岛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事件背景

2016年11月3日凌晨,留日女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都中野区租住的公寓前遇害。凶手是陈世峰,她朋友刘鑫(现刘暖喜)的前男友。

据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介绍,事发前不久,江歌的朋友刘鑫被前男友陈世峰骚扰,于是搬去和江歌一家住在一起。事发前18分钟,江歌一直在和妈妈通话。她说刘鑫要她去车站接她,所以她就赶到车站去接刘鑫。

他们到了住的公寓楼后,刘鑫先进了房间。然后,邻居听到了尖叫声。后来江歌被发现躺在楼道里,身中数刀,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12月14日,日本警方以谋杀罪正式起诉杀害江歌的嫌疑人陈世峰。

2017年12月20日,东京地方法院以故意杀人和恐吓罪判处被告陈世峰20年监禁。

2019年10月,江歌母亲江秋莲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刘鑫,案件被受理并立案。

2021年4月15日,江秋莲诉刘暖喜(原名刘鑫)一案在青岛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蒋秋莲与被告刘暖喜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2022年1月10日消息,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喜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江歌在东京被刘暖熙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暖熙是江歌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事发前两个多月,刘暖喜向江歌求助,原因是不同意和她分手,江歌同意和她同居。2016年11月2日15时许,带着江歌找到刘暖喜居住的公寓,并在门口纠缠她。刘暖喜向已经出门的江歌求助。江歌提出要报警,刘暖喜以合租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大吵大闹为由劝阻,并要求江歌回来帮忙解围。江歌回到公寓劝说陈世峰离开。之后,江歌回到学校,继续跟踪刘暖喜,给他发恐吓短信。刘暖喜充当男朋友摆脱纠缠的同事。气冲冲地走了,给刘暖喜发了一条短信,说“我会不惜一切代价”。在此期间,刘暖喜并未将陈世峰的纠缠和恐吓告知江歌。当晚23时许,刘暖喜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回公寓。11月3日零点,两人见面,一起走回公寓。两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持刀冲上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喜打开门,先进了房间,锁了门。陈世峰在江歌的公寓外用水果刀刺了他的脖子十多次,然后逃离了现场。刘暖喜在屋里打了两次电话报警。宋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江秋莲与刘暖喜因江歌之死产生纠纷,刘暖喜也曾通过网络对江秋莲发表过刺激性言论。江秋莲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暖喜赔偿江秋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06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刘暖喜作为江歌的朋友和救助人,未如实告知和提醒江歌其介绍的侵害危险性。在面临迫在眉睫的被陈世峰非法侵害的危险时,为自保而置他人生命于不顾,在住所外阻止江歌被害,明显错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事发经过、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支持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的诉讼请求,酌情支持49.6万元。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是在营救刘暖熙的过程中被杀害的。江秋莲失去了心爱的女儿,所以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后来她努力出国处理后事。刘暖喜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感情。她应当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该行为的情节、损害程度及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喜赔偿蒋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2022年1月10日,江秋莲拿到判决书,离开法庭。宣判后,江秋莲表示,法律认可她的期待,尊重法院的判决。中新社发刘摄

2022年1月24日,刘暖喜的代理律师胡桂云告诉本报,刘暖喜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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