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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经公证即在法律上产生优先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立有数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一份遗嘱为准,如果当事人曾经立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又立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非经公证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应当是自愿的,立遗嘱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如果不自愿、不真实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无法实现,如果遗嘱的内容、或者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将无效或者无法实现,而且可能引发民事纠纷。
在公证实务中,常常会碰到重病在身、卧床不起的当事人要求公证员去医院或去家里上门办理遗嘱公证的情况。有些当事人由于年事已高而记忆模糊、思维混乱,完全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这样的情况一般不予受理。
《遗嘱公证细则》规定,遗嘱人应当提交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立遗嘱是一件严肃的行为,不能口说无凭,应把需要处理的财产具体化,如房屋就要提供产权证、国土证,存款就要提供存单证明,但也有些当事人在特殊的情况下无法拿到相关财产的证明,比如人在外地或者相关证明在配偶处保管而又不想让配偶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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